一审、二审、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重审、终审、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再审;再审、裁定中止原判、提审;河南一起看似简单的民事诉讼案件,在先后经过区法院、市中院及省高院的10次判决、8次裁定后,至今仍在艰难的审理中.而进入新的一年后,案中已74岁高龄的当事人李明莲老人,在历经长达七年之久的艰难诉讼后,新的诉讼苦旅才刚刚开始hh
第一宗诉讼:车子房归谁所有?
李明莲属于在改革开放政策中先富起来的那部分人之一.20世纪90年代,李明连老人退休后,和老伴一起做起了快餐生意,今日新开传奇,生意好时年纯收达10万多元,小康之家过得和和美美颇为幸福.
1997年9月2日,郑州市民李明莲与郑州市长城房屋开发总公司(以下简称长城公司)签订购房协议,订购长城公司正在建设中的住房两套,并于当日向长城公司支付预订金3万元.此外,该购房协议中还同时约定:"二号楼购房南空地,修车子房等费用由李支付并使用."
1998年9月20日、11月10日,李明莲分别以其妻子李志花及自已名义与长城公司签订《商品房购销合同》,分别以16万、10万的价格购买了长城公司位于郑州市金水区沙口村6号院2号楼1层的1号、2号住宅两套.11月,长城公司在2号楼南空地修建车子房,将其中的部分车子房(37平方米)交给李明莲使用,李于12月2日交付长城公司车子房定金2万元.
但李明莲夫妇在搬进新房后不久,即通过核算认为长城公司多收其房款31483元,多收契税1259元,且长城公司在2号楼南空地修建的车子房也未完全依约归他们使用,在就此与长城公司多次交涉无果后,遂于2001年4月5日将长城公司原法人代表申仁禄送上被告席,要求法院判决被告退回多收钱款,为原告办理房权证,并将车子房全部交给原告使用.而被告申仕禄在接到起诉书后辩称(长城公司于1999年11月22日因故注销,其债权债务由原长城公司法人代表申仕禄负责),原长城公司并未多收原告房款,与李明莲所签协议中的车子房指的并不是现在的车子房,而是长城公司原建的工地使用的临时简易工具房.
2002年2月20日,郑州市金水区法院以原告要求被告退回多收房款证据不足、原签车子房约定不明为由,做出(2001)金民初字第1693号民事判决,一审判决被告十日内将房权证交付原告,驳回了原告的其他诉求.
李明莲夫妇不服该判、提起上诉.同年6月15日,郑州市中级法院以"李明莲向长城公司交付定金2万元,未得到全部车子房的使用权,长城公司应按规定向李明莲交付车子房,但鉴于长城公司在售出部分车子房后,李明莲并未提出异议,故在本判决生效之日前,被上诉人已售出的部分车子房可不予交付李明莲"为由,做出(2002)郑民终字第1783号民事判决,终审判决维持原判,并判令被告将未售出部分车子房交原告使用.
但两年后的2004年3月4日,郑州市中级法院却又以"(2002)郑民终字第1783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执行内容不明确,判决书对应支付的标的物没有具体位置,也没有具体间数,故无法执行"为由做出(2004)郑监字第96-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中止原判,并交由该院另组合议庭再审此案.
2004年11月2日,郑州市中级法院下达(2004)郑民再字第11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该院的第1783号及金水区法院的1693号民事判决,并将此案发回金水区法院重审,理由是"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本案的有关情况再审已发生变化".
金水区法院重审此案后,虽然在于2005年11月7日做出的(2005)金民一初字第351号民事判决中,以"被告多收取原告车子房款部分应予退还"为由,判令被告退还原告8443元,但却同样以"原车子房协议约定不明"为由,判决驳回了李明莲夫妇的其他诉讼请求.
李明莲夫妇不服此判再次提起上诉,郑州市中级法院于2006年3月10日做出(2006)郑民二终字第297号民事判决书,认为原审判决并无不当,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李明莲夫妇不服该判,立即向河南省高级法院提出了再审申请.
第二宗诉讼:住宅楼"骑"着"大炸弹",新开传奇私服!
2002年初,也就是在李明莲与长城公司的第一宗诉讼正打得如火如荼时,李明莲突然发现自家的房屋墙壁上开始出现不少裂缝,与此同时,住在同一座楼房上的其他人家也发现类似情况.
刚刚使用不久的新房为什么会出现这种现象?会不会是房子有质量问题?在这种情况下,包括李明莲在内的该楼住户开始就此展开调查,最终调查出的结果让他们大惊失色,用当地媒体公开披露的报道称,原来他们的住宅楼下"骑"着个"大炸弹"mm据郑州市电缆公司一位负责人透露,他们的住宅楼下埋设着七条高压电缆,而且这些电缆在这里埋设了有20多年了,一直担负着附近数家企业的工业用电任务,住宅楼建在高压电缆上,一是电缆发生故障时无法维修,二也是最重要的就是一旦电缆发生短路极有可能引发大爆炸,给居民的生命安全带来极大隐患.此外,《电力法》第七条明文规定:"地下电力电缆保护区内禁止挖坑、取土、兴建建筑物和构筑物";《城市规划法》第35条也规定:"地下高压电缆上面禁止规划任何建筑物".
李明莲夫妇得知此情后立即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令申仕禄尽快将住宅楼下的供电电缆移走,但该诉讼却很快被金水区法院驳回,该院于2002年1月8日做出的(2001)金民初字第4099号民事裁定书中,对驳回的解释是"电缆不属被告及原长城公司财产,被告无权移出电缆".
在这种情况下,李明莲、李志花夫妇再次分别以个人名义向法院提起诉讼,以"住宅楼建在高压电缆上给自己的人身及财产安全造成危害,且该住宅楼在建设及销售时并未取得国家规定的售房时必须具备的l五证二书r,原长城公司售房时隐瞒此情属欺诈行为"为由,要求法院判令被告申仕禄在同一地段给原告调换户型、面积、楼层相同的住宅楼,并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之规定,给予原告1+1赔偿.
被告申仕禄对李明莲夫妇的诉讼理由辩称:整幢商品楼建在高压线上一事已经金水区法院处理过,原长城公司建房持有工程建设许可证,至于土地证是因该楼是原长城公司与沙口村共建、由沙口村提供手续,因此该公司不存在隐瞒事实问题,更构不成欺诈行为.
2002年9月2日、5日,郑州市金水区法院做出的(2002)金民初字第1934号、2257号民事判决书中,以"沙口村在办理有关手续时已涉及到电缆问题,并于1995年10月10日向郑州市规划局申请搬迁电缆,郑州市电业局电缆公司当天曾在该申请上签字同意搬迁.1996年4月16日,郑州市规划局给沙口村下发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准予建设","故认定,原长城公司所建楼房符合有关规定"为由,判决驳回了李明莲夫妇的诉讼请求.
李明莲夫妇不服上述判决均提起上诉.2003年2月21日,郑州市中级法院针对他们的上诉分别做出(2002)郑民二终字第448号、第502号民事判决书,以"上诉人在与原长城公司签定商品房购销合同时并不明知该房屋下面存在电缆问题,故应认定购买该房屋并非是其真实意思之表示",而"原长城公司在承建本案所涉争楼房之前已申请有关部门审核认定并下发了建设工程许可证,且上诉人所购买的房屋也已经房产管理部门审核颁发了所有权证,故不能认定原长城公司所建设的楼房为违章建筑及被上诉人存在主观故意欺诈",且"被上诉人并不反对退房退款"为由,判决撤销了郑州市金水区法院的第1934号、2257号民事判决,变态传奇65535,
李明莲夫妇认为上述判决无视原长城公司违法建房、欺瞒售房且至今埋在住宅楼下的电缆还依然存在等事实,对申诉人的申请请求是驳回还是支持都未处理,而是张冠李戴地判令退房,是明显的认定事实不清、实体处理不当、适用法律不当,于是立即向郑州市中级法院申请再审.
专家说案:三审判决均为误判
2003年12月2日,郑州市中级法院分别做出(2003)郑民立复字第421号、第433号民事裁定,裁定本案提起再审.
2004年6月7日,郑州市中级法院分别做出(2004)郑民再字第23号、第26号民事判决,再次以"原长城公司售房时未向李明莲夫妇告知房屋地下埋有电缆,但郑州市电业局当初曾签字同意搬迁电缆,原长城公司经有关部门审核认定下发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为由,撤销了该院的第448号、第502号及金水区法院的第1934号、第2257号民事判决,判令申仁禄于判决生效30日内,给李明莲夫妇调换原地段楼层、面积相等的住宅两套,或按目前地段的房屋市场价格退还购房款.
但对于上述再审判决,部分法学界专家学者立即提出了批评意见.
2004年7月9日,郑州市法学会就本案组织河南省会部分法学教授、司法人员及高级律师对本案进行了研讨后认为,本案的以上判决均属明显误判.其原因一是长城公司未取得"五证二书",不具备商品房开发资格,其在此基础上与客户签定的房屋买卖合同具有欺诈行为,买卖关系不能成立;二是长城公司在明知地下有电缆未移出的情况下,依然建房并售房,明显属于欺诈行为,但以上判决却认定长城公司取得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实未取得)不存在主观欺诈;三是本案诉讼双方是商品房合同纠纷,涉及合同关系是否成立,与是否办理产权证件无直接关系,产权证只能在"五证二书"齐全的基础上才能依法办理,所以长城公司在未取得"五证二书"的情况下,与住户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应视为无效,但一、二审及再审对本案事实认定均存在不妥;四是一、二审及再审认定事实有误且前后矛盾,如一审认定长城公司与沙口村联建商品房,由长城公司出资、沙口村办理相关手续,但二审及再审却又认定长城公司在建房前已申请到了建筑工程许可证;五是本案中原告诉请同地段调房及1+1赔偿,法院理应对原告的请求要么支持、要么驳回,但在被告也同意"有房调房",原告也举证被告有房的情况下,二审及再审却改变了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因此,郑州市法学会在其对本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中认为:"本案在事实认定和实体处理上确实存在不妥,且程序有误,建议当事人向上级法院通过申诉解决".
在这种情况下,李明莲夫妇又当即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至此,李明莲与原长城公司间一起简单的民事纠纷,在经历了区法院、市中院的多次审理后,全部交到了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高院提审:李明莲的诉讼苦旅还要走多久?
2006年8月1日,河南省高级人法院分别做出(2006)豫法立民字第590号、第600号民事裁定书,以"经本院审查认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再审条件"为由,裁定"本案由本院提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原判决指郑州市中级法院的第23、26号民事判决)".
十天后,该院又做出(2006)豫法立民字第890号民事裁定书,以相同的理由裁定"本案指令郑州市中级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该原判决指的是郑州市中级法院的第297号民事判决)".
就这样,一起并不复杂的民事诉讼,在历时七年,先后经过区院、中院、高院的十次判决、八次裁定后,又重新开始了漫长的诉讼.而对于李明莲这位1951年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先后参加了抗美援朝战争及平定西藏暴乱战斗,并在此后近10年的军旅生涯中多处负伤,并荣获过三等功勋章,还为打这场官司耗尽了50多万元积蓄,老伴也因此一气之下卧床不起的耄耋老人来讲,重新开始的恐怕不仅仅只是这些hh